會計師考試
113會計師考試時間
報名日期 113.05.14(二) - 05.23(四)
考試日期 113.08.16(五) - 08.18(日)
榜示日期 10月
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可複查成績及申請閱覽試卷
會計師考試應考資格
應考資格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會計技術、會計統計、會計資訊、會計與資訊科技、會計(與)財稅、財稅、財政、財政稅務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一)或工業會計、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三)、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稅務會計、政府會計、會計實務、會計師業務研究、非營利事業會計、財務報表分析、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財政學、經濟學、民法概要、商事法、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電腦審計、會計資訊系統、統計學、職業道德規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管理學(概論)或企業管理(概論)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管理資訊系統、銀行會計、會計制度、會計師法等學科 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二)、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三學科 ,有證明文件。
  3.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會計師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應試科目 普通科目 國文(作文) 多元型式作文
專業科目
  1. 中級會計學
  2. 高等會計學
  3.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4. 審計學
  5.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6. 稅務法規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 13 條: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及格方式 自108年起, 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個別計算及格科目保留期限;對於已有部分科目及格者,於各該科目成績保留期間內,如通過部分科目免試申請,其免試科目與已及格之科目可以併計。
會計師考試及格新制
新制(108年開始實施) 舊制
科別及格制
改採滾動式科別及格制,個別計算及格科目保留期限(仍採行4年) 第1年+部分科目及格准予保留3年=4年
舉例說明:
105年過A.B科、106年過C.D科、107年過E.F科、108年G科卻沒考過。
109年僅需要通過A.B.G科,同樣可以取得會計師證照。
第1次部分科目考試及格後,其他科目必須於3年內通過,否則即須全部科目重新應試。
領有外國會計師證照,申請部分科目免試者,經考選部認可後
須第1點+第2點:
  1. 僅需再考部分科目(三科):審計、稅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2. 需具有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1年以上經驗之申請條件。
僅需再考部分科目(三科):審計、稅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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