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細說補習班學費收入免徵營業稅之沿革始末(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1113

【釋函最新現況】
公司型態補習班之補習費收入,究竟是否課徵營業稅?因為兩年前某新聞事件沸沸揚揚吵了好一陣子,財政部徵詢各方意見後,終於在108年10月28日財政部正式發布解釋函令後,確定維持免徵營業稅。台財稅字第10804620670號令,內容如下:

  1.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2. 修正本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刪除「92年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03號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問題爭點】
106年7月26日財政部率先廢除兩紙解釋令,取消「以公司型態設立」及「未立案」補習班營業稅免徵優惠,只有以個人名義向教育部申請設立的補習班可免稅,但考量對業者衝擊,訂於107年度起才開始恢復課徵。

問題爭點在於補習班之立案方式,主要箭靶為「公司型態補習班」,贊成課徵營業稅者,認為部分公司型態補習班其規模大到足以上市或上櫃,課徵營業稅有助於國稅局確實掌握補教業者之收入,如若免徵營業稅,則違反財政收入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

然而,若只對公司型補習班課徵營業稅,而個人立案之補習班學費收入免稅,消費者不易區分其立案型態(例如:A業者為公司組織為應稅,B業者為個人補習班卻是免稅),而產生究竟是應稅或免稅之誤會及爭議;其次,營業稅為間接稅,透過調漲學費方式,租稅終將轉嫁給消費者或家長負擔;再者,補習教學性質終歸屬於教育勞務之一環,課稅規定不一致,有違租稅一致性原則。

【租稅法律主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補習班之學費收入,即屬於「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法有明文免予徵收營業稅。施敏老師以為,在未經立法程序修法刪除營業稅法「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稅」之規定以前,財政部發布再多解釋函令妄論應稅或免稅,基於租稅法律主義,係屬畫蛇添足之多餘枉然。

【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補習班課稅方式因其立案型態而異,有下列三種方式:

  1. 以個人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提供教育勞務之學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其所得計入負責人之「其他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稅率為5%、12%、20%、30%、40%。
  2. 以公司組織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提供教育勞務收取之補習費收入,依然免徵營業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申報及繳納方式,與一般公司組織則無差異,自申報107年度所得起稅率為20%,盈餘未完全分配者,餘額另徵5%未分配盈餘稅。
  3. 未依法立案卻以補習班名義招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查處外,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所得亦應計入行為人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引導其合法設立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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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營業稅、免徵營業稅、課徵營業稅、補習班營業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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