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之稅式支出及財政預算(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318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對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民國109年02月25日火速三讀通過並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除了對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予以補助或發給津貼外,並對未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該條例之津貼、防疫補償及租稅優惠,涉及「稅式支出」及「財政預算」兩項重要議題,相關內容如下:

稅式支出項目
與稅式支出最息息相關之規定,莫過於該條例第4條規定:
  •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 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註: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係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規定如下:
  •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前項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130%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財政預算來源
而諸多補貼究竟需花費多少經費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規定:
  •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6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23條、第62條及第63條之限制。
  •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

以「特別預算」籌措財源,規定於預算法第8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3.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而此番疫情屬於「重大災變」之一環。為簡化程序盡快動支,預算法第84條亦規定:「特別預算之審議程序,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1款至第3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不僅我國如此,各國也紛紛祭出租稅優惠及各項抗疫措施,希望在大家努力之下,疫情早日平息,對經濟及企業之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防疫補償、租稅優惠、稅式支出、特別預算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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