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考題賞析】薪資收入必要費用減除之扣除認定(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127

【題目】109年度地方特考五等 《稅務法規大意》 測驗題第50題
小花受僱於某演藝公司,109年度因從事表演活動之薪資收入400萬元,兼職美妝產品銷售之薪資收入200萬元;當年度購置表演專用服裝費用20萬元,赴國外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進修表演訓練課程費用18萬元,購置表演專用之道具費用15萬元,請問小花當年度得自薪資收入減除之必要費用金額為何?
(A)36萬元 (B)42萬元 (C)51萬元(D)53萬元

【解析】(B)
※本題涉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目之條文,如下: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1.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2.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3.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解題關鍵:應注意下列細節~
1.上限認定: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限為「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之3%進修訓練費上限則為「薪資收入總額」之3%。 2.收入認定:表演活動之薪資收入400萬元;薪資總收入為600萬元。 3.詳細計算:仔細辨別支出項目及金額上限,過程如下:

項 目 金 額 上 限
職業專用服裝費 12萬 「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之3%為限,400萬*3%=12萬元(上限),該項費用20萬元高於上限,只能減除12萬元
進修訓練費 18萬 以「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600萬*3%=18萬元(上限),剛好等於上限,得予全額扣除
職業上工具支出 12萬 「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之3%為限,400萬*3%=12萬元(上限),該項費用15萬元高於上限,只能減除12萬元
合計 42萬  

※本題乍看之下,讓人誤以為是很普通的考題,但實際動手計算後,才會發現魔鬼出在細節裡,您釐清觀念的嗎?!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稅務法規大意、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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