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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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2.0 - 學員提問TOP 1】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額認定及稅額計算(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623

110年火速通過之房地合一2.0,一般人自行研讀修法條文或閱讀報章雜誌後,對於諸淺顯易懂之內容(如:依據「持有年限」適用「稅率」等),應可輕易吸收了解,無需我在此多所贅言。然而,隨著房地合一2.0即將於7月1日正式上路,而重量級國家考試(會計師、高普考)也隨之陸續登場,施敏老師收到許多優秀學員提問頗具深度的相關議題,我估計或許也會是其他應考子弟兵們共同疑惑及爭點,於是著手彙整在此版面跟大家分享。

這一回合,率先討論關於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產之所得額計算,其計算邏輯及方式大致上跟「個人」相同,請自行參照今年4月28日專欄文章《房地合一2.0修正重點-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出售費用推計之認定》,但魔鬼出在細節裡,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產之課稅規定於所得稅法第24條之5(共計6項),其冗長條文隱藏許多關鍵重點及變化題型,核心判斷在於究竟該公司是《一般營利事業》或《建設公司》,其相異點整理如下表。

項目 一般營利事業 建設公司
適用 營利事業出售~
1.房屋、土地
2.地上權
3.預售屋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所得額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交易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依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Y1(交易所得或損失)
=收入-成本-費用
PS.經計算為交易損失者,不得再行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1.Y1(交易所得) > 0:
(1)Y1-土地漲價總數額=Y2 > 0者:以Y2計入課稅。 (2)Y1-土地漲價總數額=Y2 < 0者:以0計算。
Y2(課稅所得)
=Y1-土地漲價總數額-前10年損失
2.Y1(交易損失)<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Y1,不得再行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方式 獲利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損失 交易交易損失(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交易交易損失(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稅率 2年內 45% 20%
超過2年,未逾5年 35%
超過5年 20%
符合反錯殺情事者 20%
立法理由 為避免個人藉由公司名義持有房地產以規避個人短期交易之租稅,本次修法比照個人規定依據持有期間對應適用稅率,加重營利事業短期持有之稅率,採《分開計算、合併報繳》方式,以健全房地產交易及符合租稅中立性。 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視為該公司「本業」之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計算課稅。
適用對象:【建設公司興建房屋或一般營利事業自建廠辦】第一次移轉時。

《房地合一2.0》詳細內容及完整釋例,請參閱110年度施敏老師《稅務法規-總複習》課程、講義及即將於7月中出爐之最新改版2022《稅務法規大意》書籍。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房地合一2.0、營利事業出售房地產、土地交易所得、土地稅法、稅務法規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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