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從東京奧運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租稅優惠(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804

東京奧運正如火塗進行到下半場,您是不是也跟我一樣在銀幕前熱血沸騰緊盯轉播畫面、心情隨著精采賽事而高低起伏?!我國選手們拚盡全力挑戰自己、締造佳績,隨著金、銀、銅牌之一面面獎牌入手、開心喝采之際,更應該關心我國對於運動選手之資源投入及培訓過程之長遠發展。茲以稅法角度,彙整我國目前《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租稅相關優惠,如下:

第24條 (營業稅)
Ⅰ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Ⅱ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註】民國101年5月1日制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並於民國108年1月8日發布修正,全文共9條。

第25條 (投資抵減)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公司投資於運動產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註】營利事業得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相關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適用投資抵減。
民國107年12月18日制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全文9條。

第26條 (營利事業-認列捐贈費用)
Ⅰ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Ⅱ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註】民國101年5月23日制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並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最新修正,全文14條。

第26條之1 (個人-認列捐贈費用)
Ⅰ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 Ⅱ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之1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20%) Ⅲ 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Ⅳ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2項運動員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個人列舉扣除之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註】民國108年1月8日制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全文共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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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免徵營業稅、認列捐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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