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考題賞析-稅務法規】營利事業最低稅負制綜合釋例(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21221

【題目】111年度地方特考三等 《稅務法規》 申論題第一題

我國A公司於111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淨利為700萬元,該公司各項損益項目如下:

  1. 證券交易所得120萬元,證券交易損失 60萬元
  2. 出售民國101年購入之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利益為260萬元(其中土地所得100 萬元,房屋交易所得160萬元)
  3. 發票日在110年11月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50萬元(扣繳稅款5萬元)
  4. 不計入所得之投資收益 80 萬元(可扣抵稅額20萬元)
  5.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可扣除之虧損為90萬元
  6. 該公司111年度有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30萬元

請依上述A公司之結算申報書內容,以最有利納稅人方式計算下列各項金額:
(一)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及一般所得稅額。(15分)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之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及是否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下之應補繳差額?(10分)

【擬答】

(一)1.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項 目 金 額
商業會計法之淨利 700萬
減:證券交易淨所得(停徵) (60萬)
出售土地交易所得(舊制免稅) (100萬)
不計入所得之投資收益 (80萬)
盈虧互抵虧損 (90萬)
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370萬

2.應納稅額=370萬*20%=74萬元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30%為限。所以,雖然111年度有30萬元可資扣抵,只能抵減上限22.2萬元(=74萬*30%)。
一般所得稅額=74萬-22.2萬=51.8萬元

(二)1.基本所得額=370萬+60萬=430萬元
2.基本稅額= (430萬-50萬)*12%=45.6萬元 3.由於「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該營利事業111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認定之,應補繳差額為0元

PS.

  1. 本題考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最低稅負制相關計算,是近年極為熱門的議題。本題與「96年高考」計算題相似度100%,只是數字略微修改而已,施敏老師稅法上課用書及題庫書有完整收錄。若能留意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稅額30%上限之規定,則計算題可獲得滿分。
  2. 值得一提之處是,「4.不計入所得之投資收益 80 萬元(可扣抵稅額20萬元)」當中,「可扣抵稅額20萬元」是多餘贅述。因應《兩稅合一》簡化措施,107年2月所得稅法大幅修正,已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所得稅法第42條隨之修法,「營利事業」自獲配107年度股利起,已無「可扣抵稅額」可供扣抵,目前僅「居住者個人」得予扣抵稅額,但每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

同學們,務必釐清正確稅法觀念,無須為了命題老師一時疏失而傭人自擾。(話說,出題老師是人,難免也會出點兒小錯誤,是吧!)

【命中事實】

  1. 稅務法規(概要)》,高點文化出版,施敏編著,頁7-8、7-9《範例2》。
  2. 稅務法規(概要)解題完全制霸》,高點文化出版,施敏編著,頁6-6、6-7《範例3》96高考 相似度100%。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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