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論「航海王」船舶淨噸位之推計課稅(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707

台股加權指數及成交量持續創新高,今年股票市場最受矚目的焦點族群非「航海王」莫屬,貨櫃三雄股價帶頭領漲突破200元或300元價位之際,散裝貨運亦隨著運費報價浪潮漲聲響起。在史無前例、空前絕後上演「神鬼奇航」戲碼之際,無論您手上是否握有船票,身為財稅人一定要了解其推計課稅的緣由。

目前對於船舶課稅的方式主要有兩大系統:一為依照實際營運所得的多寡來核實認定課稅,另一為依照船舶認證淨噸位數採取定額推計所得之報繳方式。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規定,自100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其所得額之計算依下列標準按每年365日累計計算:

淨噸位 每100淨噸位之每日所得額
1,000噸以下 67元
1000噸~10,000噸 49元
10,000噸至25,000噸 32元
超過25,000噸者 14元

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經選擇依噸位數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10年,不得變更;適用期間如有不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核定者,自不符合一定要件之年度起連續5年,不得再選擇依噸位稅規定辦理。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

依據《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4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噸位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交通部核定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本法第24條之4第2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依航業法設立,經交通部許可之船舶運送業。 二、以規定之船舶實際從事客貨運輸,並負責該等船舶之經營策略及商業管理。 三、登記擁有一艘以上中華民國船舶,且其自有中華民國船舶之淨噸位合計數,自適用本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第3年度決算日起,應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子公司所擁有全部船舶淨噸位合計數之15%。 四、登記擁有中華民國船舶之淨噸位合計數,自適用本法第24條之4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第五年度決算日起,應達營利事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之子公司所擁有全部船舶淨噸位合計數之30%。 五、僱用中華民國員工(含海上及岸勤人員)35人以上,並按所屬總噸位500以上之中華民國船舶艘數,依規定應配置船員總人數計算,每15名船員提供二名實習生名額,餘數超過10人,再提供一名實習生名額,以承擔中華民國船員培育及訓練義務。

此外,《噸位稅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海運業務收入,其範圍如下: 一、經營海運客貨運輸業務收入,包括: (一)營利事業以自有或光船、計時、計程租入實際經營之船舶,從事客貨運輸業務及其他必要且與該項業務不可分割活動之收入。所稱必要且不可分割活動,指使船舶順利營運所必要提供之服務,包括運輸客貨、船舶航行時提供乘客飲食或冷藏設施保存貨物之業務。 (二)船舶運輸業務之相關服務收入,包括裝卸、合併、分裝、暫存貨物或出租貨櫃等服務之收入。 (三)經營船舶運輸業務所收取之附加費額外費用,如幣值調整附加費、燃油調整附加費、港口擁擠附加費、超長超重附加費、轉船附加費、延滯費、留置費、更改目的地費或提單費。 二、其他經營海運業務必要且相關之損益,包括取得營運船舶相關之利率契約或外匯契約損益、燃油契約損益及匯兌損益。

船舶於年度中購入或以光船、計時、計程租入,或於年度中報廢、光船出租、轉售、依法查封、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致其營運期間不滿一年者,該船舶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應分別按其購入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租入之日起至年度結束之日止之日數,或年度開始之日起至報廢、轉售之日止之日數,或全年度扣除光船出租、查封、災害致無法營運之日數,按全年之比例換算之。

綜上所述,政府增訂噸位稅之主要目的在順應國際潮流、促進船舶回籍、增加航商靈活競爭力、強化我國海事影響力、鼓勵航商設立商管總部、帶動週邊產業發展及增加本國籍船員就業等優點,對於該國海運的長遠發展有相當的助益。尤其今年隨著航運業運費收入高漲,淨利率大幅提升,經核定採行噸位稅核課所得稅的航運業者而言,實質上享有極大之租稅效益,航海王錦上添花之美事又添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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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航海王、海運業務收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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