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111年憲判字第5號-兼論大法官釋憲之落日及憲法法庭之日出(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20803

看到這篇文謅謅的法律專業標題,同學們可能充滿疑惑~「這…與稅法何干?」
肯定有極大關聯!施敏老師就不拐彎抹角了,直接破題、點出重點。簡言之,自《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施行後,「憲法法庭」取代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憲結果由「00年00月00日釋字第000號」,轉變為「00年00月00日憲判字第00號」,自此,民國110年12月24日釋字第813號成為末代絕響。

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法庭方式審理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案件。其目的係為健全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審理程序面司法化、判決化及法庭化,以嚴謹訴訟程序及法院運作模式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彰顯我國司法之公正與公開,期盼充分發揮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功效。

值此之際,與稅法相關第一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結果出爐~
「111年04月29日111年憲判字 5號」,內容如下:
「財政部中華民國66年3月 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惟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其政策選擇影響國家財政、經濟與產業發展,並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為避免疑義,有關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

《民國66年03月09日發台財稅第31580號函》,主要涉及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內容:「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公司組織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收入」與「盈虧互抵」之議題,曾於【103年會計師】申論題入題,而今,搭著「憲法法庭」熱潮的順風車,請務必留意該函令之實務應用。施敏老師《稅務法規》書中第四章完整收錄該函令,除了做探討及說明外,並附上計算釋例,請同學自行參閱。此外,《稅務法規實戰解析》題庫書,收錄【103年會計師】與之相關之歷屆試題,建議拿出來確實做練習唷!

參考資料:司法院新聞稿,111.07.13(發布單位:憲法法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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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憲法法庭、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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