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綜合所得總額
股利或盈餘所得
計算方式 |
107年度起股利所得採二擇一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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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 |
股利扣抵 |
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 |
方法二 |
單一稅率 |
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
二、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最低生活費差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一 ) 免稅額與扣除額
項目 |
10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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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
8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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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歲以上者 |
1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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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 |
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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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合併 |
2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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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 |
捐贈 |
稅法 |
公益團體 |
綜合所得總額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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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勞軍 |
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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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
綜合所得總額20%,金額上限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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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
私立學校 |
綜合所得總額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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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上限24,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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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 |
無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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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
無限制 |
||||
購屋借款利息 |
上限300,000元 |
||||
房屋租金支出 |
上限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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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
財產交易損失 |
不得超過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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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特別扣除 |
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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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
上限2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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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
200,000元 |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
25,000元 |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
120,000元 |
(二)最低生活費差額
1. 規定: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107 年度為 $171,000) 乘以納稅者 「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人數計算之 「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 (A) 」 ,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 『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 ( 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合計數之金額 (B) 』 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 公式:
A= 人數 *171,000
B=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排除 「 財產交易損失 」 及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
C= 最低生活費差額 =A-B
三、稅率與 速算公式
( 一 ) 稅率表
項目 |
107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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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
級距 |
稅率 |
累進稅差 |
1 |
0~540,000元 |
5% |
0 |
2 |
540,001~1,210,000元 |
12% |
37,800元 |
3 |
1,210,001~2,420,000元 |
20% |
134,600元 |
4 |
2,420,001~4,530,000元 |
30% |
376,600元 |
5 |
4,530,001元以上 |
40% |
829,600元 |
※ 民國 107 年 1 月修正所得稅法刪除 45% 級距,自 107 年度起,最高邊際稅率為 40% ,以 提高工作誘因,符合國際所得稅趨勢。
( 二 )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股利所得 ( 分開計算者 )*28%
( 三 ) 應實際繳納 ( 會退還 ) 稅額 = 應納稅額 - 扣繳稅款 - 股利所得抵減稅額 ( 計入課稅者 )- 投資抵減數額 - 大陸地區稅額扣抵 - 重扣退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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