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一次看懂《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亮點(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30307

全球暖化、極端氣候是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挑戰,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世代正義、環境正義及公正轉型,2023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以取代其前身《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本議題與財政學之外部成本及稅務法規息息相關。茲彙整四大修法亮點及重要名詞解釋,如下:

一、2050年(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氣候法第4條明確規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註1」。
【註1】(1)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2)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3)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

二、碳定價及審議機制入法
進入「排碳有價」的紀元,訂定五年為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由主管機關設置「碳費審議委員會」,規範「總量管制」之排放源,分階段訂定排放總量目標,考量各行業之貿易強度、總量管制成本等因素,視各階段排放總量所對應排放源之「排放額度」,分階段對企業徵收「碳費註2」。
【註2】(1)總量管制:在一定期間內,為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對公告排放源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2)排放額度:進行總量管制時,允許排放源於一定期間排放之額度。
(3)碳定價:主要包括「碳稅(carbon tax)或碳費(carbon levy)」及「碳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兩種方式,我國立法以「碳費」為主軸。

三、納入變遷調適及人權
特定「調適專章」,僅以文字帶過諸如「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候變遷風險,藉以強化風險治理及氣候變遷調適能力」等事項,以保持彈性。

四、部會權責領域
於第二章明定跨部會的權責,由行政院永續會統籌,明確指派各部會負責各項減碳工作,訂定四年為一期之該領域調適「行動方案」。

歐盟將在2023年開始試行徵收「碳邊境稅註3」,並於2026年正式起徵,其為臺灣主要出口市場之一,勢必影響鋼鐵、水泥、造紙及玻璃業、煉油、人纖、石化及化學、電力、光電、半導體等各大產業。臺灣的碳定價制度如果可以做到跟歐盟一樣的標準,就極有可能不須再被歐盟額外收取費用。期許未來朝野雙方能效率協商及執行,以幫助企業提升出口競爭力,並達成綠色稅制「雙重紅利」之功效。
【註3】碳邊境稅(carbon border tax,俗稱碳關稅):指貿易體在進口高耗能產品時所徵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主要針對「進口高碳排產品」進行徵收。製造過程中碳排越高的產品,必須支付越高的碳邊境稅,惟若已在出口地繳交標準一致的碳費或碳稅,則可能免除碳邊境稅費用。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氣候變遷因應法、碳邊境稅、碳費、溫室氣體排放
刊名
施敏財稅通
我要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