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所得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適用條件(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30510

適逢所得稅繳稅季節,紛紛傳出上市櫃大股東們賣股變現繳納綜合所得稅的訊息。您或許好奇,稅捐稽徵法明明設有「分期或延期」規定,但為什麼大股東們無法行使該權利呢?讓施敏老師細說分明。

首先,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想當然爾,上市櫃公司大股東絕對不屬於「經濟弱勢」者,因此,若其未遭逢「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便無法適用本條分期繳納之規定。

接著,您許馬上聯想到民國110年12月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重要條文,其第1項第1款涉及所得稅分期繳納規定: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但須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關鍵點就在於何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財政部隨即於111年1月制定並公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明定「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
3.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4.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1.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連續四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3.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

此外,該辦法第8條還規定: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未繳清稅款,依規定核准得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三年。

依此,符合條件之個人或營利事業須檢附證明文件主動於5月31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施敏老師個人認為,該辦法對於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認定,尚屬合理,今年許多受到景氣下行影響之營利事業,得以因此適用延緩繳納規定,對於公司現金流量調度有所幫助。然而,對於綜合所得稅之認定卻過於嚴苛,若個人不是屬於「非自願性失業、急難救助、月休1/2工作日以上無薪假達兩個月者或發生具體客觀之財務困難」,幾乎就與分息或延期繳納無緣。

無怪乎~居高位之大股東、董事或監察人們,紛紛大動作賣股求現,而大股東尚且有大批股票得以出售,身為上班族的大多數平民百姓,則須自求多福囉!建議善用各金融機構提供之信用卡無息分期刷卡之優惠,勤做功課、多加比較,為自己爭取延緩繳納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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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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