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我們與「綜所稅」的距離~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概述(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0522

一、 綜合所得總額
股利或盈餘所得

計算方式

107年度起股利所得採二擇一制

方法一

股利扣抵
合併計算

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為限。
→適用於邊際稅率為20%以下,或低股利所得(94萬元以下)者。

方法二

單一稅率
分開計算

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適用於邊際稅率為30%、40%之高股利所得者。

二、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最低生活費差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一 ) 免稅額與扣除額

項目

107年度

免稅額

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88,000元

70歲以上者

132,000元

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20,000元

夫妻合併

240,000元

列舉扣除額

捐贈

稅法

公益團體

綜合所得總額20%

政府勞軍

無限制

政治獻金法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綜合所得總額20%,金額上限 200,000元

私立學校法

私立學校

綜合所得總額50%

保險費

上限24,000 元

醫藥及生育費

無限制

災害損失

無限制

購屋借款利息

上限300,000元

房屋租金支出

上限120,000元

特別扣除額

財產交易損失

不得超過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金額

薪資特別扣除

200,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上限270,000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200,000元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25,000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120,000元

(二)最低生活費差額

1. 規定: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107 年度為 $171,000) 乘以納稅者 「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 人數計算之 「 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 (A) 」 ,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 『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 ( 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合計數之金額 (B) 』 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2. 公式:

A= 人數 *171,000
B= 免稅額 + 一般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排除 「 財產交易損失 」 及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
C= 最低生活費差額 =A-B

三、稅率與 速算公式
( 一 ) 稅率表

項目

107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級別

級距

稅率

累進稅差

1

0~540,000元

5%

0

2

540,001~1,210,000元

12%

37,800元

3

1,210,001~2,420,000元

20%

134,600元

4

2,420,001~4,530,000元

30%

376,600元

5

4,530,001元以上

40%

829,600元

※ 民國 107 年 1 月修正所得稅法刪除 45% 級距,自 107 年度起,最高邊際稅率為 40% ,以 提高工作誘因,符合國際所得稅趨勢。

( 二 )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股利所得 ( 分開計算者 )*28%

( 三 ) 應實際繳納 ( 會退還 ) 稅額 = 應納稅額 - 扣繳稅款 - 股利所得抵減稅額 ( 計入課稅者 )- 投資抵減數額 - 大陸地區稅額扣抵 - 重扣退稅稅額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綜所稅、綜合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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