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0911

配合政府推動生育及長期照顧政策,所得稅法近年來陸續修法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以稅式支出方式適度減輕符合條件之中低所得家庭的租稅負擔。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於108年7月增訂)。
註: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用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無須檢附費用憑證,每人每年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該資格條件尚待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排富條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108年7月修正):

  1.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規定計算(合併計算、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108年7月增訂)。
  3.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上述修法內容,有兩點值得特別留意:其一,排富條款之適用條件,於108年7月修法後,除了以最有利方式計算之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在20%以上及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外,排富條件尚新增了「股利及盈餘合計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其二,除原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外,若符合條件者,並得再行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合計共可減除32萬元,得以減輕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家庭之租稅負擔。財政部預估此番修法將有29萬人受益,增加家庭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排富條款、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租稅負擔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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