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綜合所得稅薪資收入必要費用扣除增修內容之評析(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0717

相信大家已經看到關於綜合所得稅增修法規之片面新聞報導,因應大法官釋憲第745號違反《平等原則》之釋憲解釋,素有「名模條款」或「林若亞條款」之稱的薪資收入必要費用修法終於出爐,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您是否對內容既好奇又期待,幾經討論之後定案的內容就為何?哪些納稅義務人可以適用?該修法內容妥適與否?本文將有精要之探討。

一、108年7月總統府正式公布之綜合所得稅薪資收入必要費用增修詳細內容,究竟為何?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下列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如:模特兒治裝費、律師自費買法袍支出)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如:購買職業書籍、課程費用)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如:購置職業上裝備或貨車司機自費買貨車)

依前款規定計算之薪資所得,於依第15條規定計算稅額及依第17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不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之規定。

薪資所得認列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符合規定之機構及一定金額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哪些納稅義務人適用?
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
若受薪階級同時符合上述三項特定費用減除,且減除總金額須大於20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則其扣除金額為年度薪資收入乘上3%X3=9%。由此推算,年度薪資收入至少要222.3萬元(計算公式:20萬元/9%),使用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方式才會比較有利。

若受薪階級符合兩項特定費用減除,且減除總金額須大於20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則其扣除金額為年度薪資收入乘上3%X2=6%。由此推算,年度薪資收入至少要333.4萬元(計算公式:20萬元/6%),使用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方式才會比較有利。

若受薪階級只符合其中一項特定費用減除,且減除總金額須大於20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則其扣除金額為年度薪資收入乘上3%。由此推算,年度薪資收入至少要666.7萬元(計算公式:20萬元/3%),使用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方式才會比較有利。

三、修法內容妥適與否?
財政部宣稱減除知特定費用要符合四大原則,(一)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性;(二)實質負擔;(三)重大性;(四)共通性。為了避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每人全年各項的減除金額以薪資收入的3%為上限,一般上班族希望透過核實列報的方式來減稅,恐怕沒想像中那麼容易,預估採用特定費用減除者僅約7萬人,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0億元至42億元。

然而,高薪白領受薪一族,除了記帳並保存憑證成為必要的工作之外,詳細認列條件為何?尚有待財政部訂出辦法,屆時是否存在稅務人員自由心證而產生尺度寬嚴不一的現象,尚有待觀察。

總而言之,薪資收入增設費用扣除之立意良善,符合平等原則之美名,然而,放眼綜合所得之其他成本費用扣除之所得類別,例如: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等,並沒有如此多繁文縟節之3%上限規定,依此其是否真正符合平等原則,每個人心自有一把尺給予評斷、褒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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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綜合所得稅、薪資收入、平等原則、名模條款、林若亞條款、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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