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你買到口罩了沒?藥局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應否開立發票?(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219

打從新型冠狀病毒自武漢擴散開來,口罩、酒精及衛生紙成為民眾搶購標的,大型藥局或藥妝店儼然就是最熱門的排隊名店,您買到口罩了沒?您是否發現在大型藥局或藥妝店購買商品或藥物,有些時候有取得發票,而有些時候店員或藥劑師會主動告知這是免稅商品(沒有開票),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執行業務提供之勞務非屬銷售勞務範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明文「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銷售勞務在內」;而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執行業務者定義「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等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故而,開業醫師看診、給藥或診所執業藥師依處方籤調劑配藥,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內。綜上所述之規範,可從財政部84年0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再次得到印證:「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銷售貨物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然而,就當今的市場型態及消費習慣,若藥局只提供有醫師處方籤的健保調劑或用藥諮詢等服務,恐怕難以維持生計,坊間大型藥妝店及連鎖藥局紛紛賣起一般成藥、婦嬰用品、衛生用品及化妝品等品項,那麼,藥局銷售這些日用品(包含口罩、酒精在內)之性質與超市或量販店銷售貨物是相同行為,皆屬於營業稅銷售貨物範疇。台財稅第841608399號函遂明訂「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樣道理的函令,有「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8/07/14台財稅第780216832號函),皆必須依兼營營業人適用之403申報書申報繳納營業稅。

特殊疫情適用《傳染病防治法》規範
這次為防止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延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口罩販售「實名制」自2月6日上路,民眾必須持健保卡到健保特約藥局才可購買,每人一次限購2片(7天內只能購買1次,2片10元)。此舉分明就是銷售貨物,為什麼財政部主動對外聲明免予開立發票呢?其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銷之防疫物資,其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免課徵營業稅。」因此,配合藥局純屬「代收代付」之義務服務性質,出售收入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沒有賺取絲毫利潤,故而免徵營業稅。換言之,等疫情受到控制,口罩供貨回歸正常市場機制之時,無論是大型藥局、超市賣場或便利商店銷售口罩,皆應予以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延伸學習
關鍵詞
口罩、防疫物資、銷售勞務、代收代付、兼營營業人、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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