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樂透大紅包暨統一發票課稅新制(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205

過年期間樂透買氣旺盛,台灣彩券公司加碼大樂透獎金額度及獲獎組數,全民期待金鼠年春節百萬元大紅包。博得好彩頭中大獎的您,是否疑惑哪些獎金可以全拿?而什麼情況卻會被扣取部分稅金?如果您感到一頭霧水,請詳細參閱下列分析說明。

所得扣繳標準
政府舉辦之獎券(包含統一發票及各種樂透彩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免予扣繳(108年9月20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自108年12月1日施行。
修正之主要目的是為簡化扣繳作業,並適度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投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獎額免予扣繳門檻由新臺幣2,000元提高為5,000元。

印花稅
印花稅截至109年2月份為止尚未廢除,銀錢收據每件扔應按金額課徵4‰,不足新台幣一元之部分,免予繳納。例如:統一發票六獎獎金是200元,依4‰計算僅8角,不滿1元,因此200元的領獎收據,免貼印花稅票;而統一發票獎金為1,000元之五獎者,即應課徵4元印花稅,實際領取金額為996元。

個人中獎人
統一發票或樂透彩券之中獎人,若是個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中獎獎金
每聯(組、注)
課稅規定
統一發票 樂透彩券
不超過$1,000元者 免予課徵所得稅及印花稅 免予課徵所得稅及印花稅
達$1000元~5,000元者 免予扣繳所得稅,僅須扣除4‰印花稅
超過$5,000元者 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所得稅及4‰印花稅。例如中獎10,000元,實際領取現金=$10,000*(1-20%-4‰)=$7,960元。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之所得稅係採「分離課稅」方式,即使中獎人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也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營利事業中獎人
樂透或彩券(不包含統一發票)之中獎人,若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除比照「個人」中獎依規定扣繳20%及4‰印花稅之稅款外,彩券中獎獎金不論金額大小,均須開立扣繳憑單,仍應列入「其他收入」申報,不適用分離課稅之規定。
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之規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9款)。換言之,公司取得已開立統一編號的發票不能領獎,不過,人民團體或執行業務者所取得的發票,雖有八位數字的扣繳編號,一旦中獎仍可領獎。

最後,跟大家拜個晚年。金鼠年 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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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學習
關鍵詞
所得扣繳率標準、印花稅、樂透彩券、統一發票、分離課稅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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