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月圓人團圓之中秋送禮租稅篇(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923

又到了月圓人團圓的中秋時節,企業贈送中秋應景禮盒(如:月餅、鳳梨酥或各式禮品等)給員工或客戶乃人之常情,購入時所取得三聯式發票或打有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發票,該進項發票不一定能發揮節稅功效,茲就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稅務處理做完整說明。

營業稅
在營業稅方面,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禮盒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購入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營業人(如食品銷售業)將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如月餅禮盒),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應依法處理(財政部76/07/22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茲將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之適用關係,綜整如下表。

營業稅扣抵適用情況 進項稅額 視為銷售稅額 自行開立視為銷售之進項稅額
若本業為電腦設備銷售 購入月餅禮盒贈送員工、客戶或慈善基金會 不得扣抵 - -
若本業為食品銷售 將供銷售之月餅禮盒贈送員工、客戶或慈善基金會 購入該批月餅之進項稅額未予扣抵 未予扣抵 -
(無須視為銷售)
-
購入該批月餅之進項稅額已予扣抵 予以扣抵 開立銷項應稅發票
(視為銷售)
進項不得扣抵
(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將供銷售之月餅禮盒贈送公立孤兒院 該批月餅原物料之進項稅額已扣抵 予以扣抵 開立銷項應稅發票
(視為銷售)
自行開立發票之進項稅額得予扣抵
資料來源:施敏老師自行製表

所得稅
在所得稅方面,則較符合人情世故需求,在設帳記載、查帳審核下,於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之限額下,得認列為「交際費」;若超過限額,則應自行調整剃除之,以免事後遭到補稅。至於,若營利事業採推計課稅認定所得額,如:擴大書審、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等方式,則有無該禮盒之進項發票、是否認列交際費,實則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認定無直接影響。

此外,若某食品銷售業將其原供銷售之貨物(如月餅禮盒),贈與員工、客戶或行公益捐贈時,依照視為銷售規定依法開立銷項發票,則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換言之,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金額因而下降,故而視為銷售不會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產生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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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營業稅、所得稅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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