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109年度租稅申報實務最新考題賞析(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216

【題目】租稅申報實務申論題 第四題 第一小題
丙公司之總機構設於臺北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08 年度相關資料如下: 1. 全年營業收入3,000 萬元、銷貨退回100 萬元、營業成本1,400 萬元、營業費用500 萬元。 2. 營業費用中除捐贈超過限額20 萬元外,其餘費用皆未超過限額,且皆與業務相關並取得合法憑證。 3. 出售105 年度購得之土地,交易所得計有5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420 萬元、土地增值稅30 萬元。 4. 彌補107 年度之虧損200 萬元。 5. 109 年5 月10 日股東會決議108 年度分配現金股利500 萬元。 6. 109 年5 月10 日股東會決議108 年度之盈餘分配,按稅後淨利轉列10%為資本公積。 請計算丙公司108 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各為若干?(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如何申報未分配盈餘?(10分)

【解析】 (一)申報未分配盈餘係以「財務會計之稅後淨利」為基準,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必須先行計算「所得稅費用」,再將「財務會計之稅前淨利」減除「所得稅費用」,即為「稅後淨利」。
帳列稅前純益=帳列所得額+出售土地淨所得
=(3,000萬-100萬-1400萬-500萬)+(500萬-30萬)
=1,000萬+470萬=1,470萬元
課稅所得額=帳列所得額+交際費超限+房地合一課稅所得額
=1,000萬+20萬+(500萬-420萬)
=1,100萬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1,100萬*20%=220萬元
(二)108年度稅後淨利=帳列所得-所得稅費用
=1,470萬-220萬=1,250萬元
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稅後淨利-彌補虧損-提撥10%公積-分配現金股利
=(1,250萬-200萬)(1-10%)-500萬
=445萬元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租稅申報實務、未分配盈餘、所得稅、稅後淨利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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