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民法「成年」認定下修至滿18歲-對租稅之影響(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230

立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條,將「滿20歲為成年」之認定年紀調降為「滿18歲為成年」,為減少社會衝擊,也配合修法《民法總則施行法》明定緩衝期,將於2023年元旦(三年後)正式施行。

許多同學紛紛關心及詢問其對稅法的影響,施敏老師這一回合就來談談這個熱門議題。話說將成年之年齡由滿20歲下修為滿18歲,使得民法及刑法基礎一致,除了對結婚及《民法親屬篇施行法》等配套修法外,稅法將因此而產生那些化學變化?以下茲就所得稅、遺產稅及財產稅認定三個層面說明之。

所得稅
就所得稅而言,所得稅法第4條之5關於個人出售房屋之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優惠條件,「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之規定,將隨之由20歲調降為18歲。對於有多處房產者而言,其匡列對象將提前於18歲解禁。

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關於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條文中涉及明訂20歲之年紀,財政部勢必於不久的將來展開對所得稅法之配套修法。目前傾向於將「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修正為「成年」。

所得稅法受扶養親屬一旦隨之修正,影響層面將擴大到其他條文。第一,影響到同法第15條關於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計;第二,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二目關於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申報戶上限「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購屋借款利息」之認定,以及第三目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對象及金額,也將受到影響。

遺產稅
計算扣除額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預計「未滿20歲」之文字,將在未來隨之修正為「未成年」。對於遺留未成年之年幼子女而言,計算未屆滿成年之增加扣除年份將減少2年,扣除金額少了100萬元。

財產稅
在地價稅方面,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之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隨著年紀下修為18歲,形同放寬了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成年親屬自用住宅第二處之標準。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之「一生一屋」判斷條件,亦涉及成年與否,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符合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且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之條件。

房屋稅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關於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規定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適用1.2%稅率。其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將會受到影響。對於擁有超過3戶房屋之屋主而言,三年後實行時子女一旦滿18歲成年,將提早解套3戶之束縛,得以適用房屋稅自住之房屋稅率。

以上概要性整理及說明,先讓大家有心理準備,但毋須恐慌,尚有待相關各稅目陸續修正到位後,於2023年元旦(三年後)方才正式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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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法、所得稅、遺產稅、財產稅、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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