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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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賞析】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抵繳價值及抵繳限額(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901

【題目】110年度會計師 《稅務法規》 申論題第一題

甲於民國109年6月13日死亡,由配偶乙及4名子女A、B、C、D 共同繼承,經國稅局同年12月5日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其中包括甲於民國70年買進的公共設施保留地2,500萬元、銀行存款為200萬元、未上市股票資產淨值6,300萬元,經核算應納遺產稅300萬元。嗣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6日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申請日土地公告現值3,000萬元,請問:(未列計算式者不予計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實物抵繳的適用要件為何?(3分) (二)本案准予實物抵繳的稅額為何?(2分) (三)本案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及抵繳限額各為若干元?(5分)

【解析】

(一)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二)由於因甲君所留下來的存款銀行共計200萬元,應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本案准予實務抵繳的稅額為:300萬-200萬=100萬元 (三)1.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又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換言之,其「非屬課徵標的」,應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故其抵繳價值為3,000萬元2.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 =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300萬*(3000萬/9000萬)=100萬元

※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是較冷僻的議題,通常屬於「代書」或「地政士」之業務。透過此題目之的在提醒學員,仍有命題者偏好此類非屬會計師執業主流業務之命題趨勢。您藉此釐清觀念的嗎?!

延伸學習
關鍵詞
抵繳價值、抵繳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稅、課徵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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