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獲配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之徵免規定(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30329

時序又來到了宣佈配股、配息的旺季!受到111年度景氣循環下行逆風及金融市場估值下修導致投資虧損的衝擊,許多公司獲利顯著衰退,包含金融業在內等金控公司紛紛考慮將「資本公積」作為配股或配息來源。施敏老師近來收入許多朋友提問關於獲配資本公積股利之租稅徵免與否規定,特此專文說明之。

一、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

  • 所得稅法:「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依此,公司組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無論其來源為何,一律免稅。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業稅:(1)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財政部91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令)。(2)茲就「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整理彙整如下:
    ①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②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二、個人獲配股利 (一)綜合所得稅
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源自於「盈餘」之股利所得,適用「二擇一制」,個人股東視個人所得多寡及稅率高低,得選擇「最有利」方式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此部分在《稅務法規》課程中已完整介紹。公司配發股利,多源自於「前一年度盈餘」,然而,若源自於「資本公積」,則需視其資本公積是否為「不具股東出資額」判斷應稅與否:

  • 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下列「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財政部101年08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
    (1)受領贈與之所得。
    (2)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3)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4)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5)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 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因金融機構股份轉換時所貸記之「資本公積」,來自金融機構轉換前之「未分配盈餘」部分,依同法第47條第4項規定,得分派現金股利,亦得於轉換當年度撥充資本。準此,金融控股公司以上述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或撥充資本,係屬盈餘分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股東之所得稅(財政部91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466號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0200017220號令)。

上述相關規定,敬請參見2023年度最新出版之《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延伸學習
關鍵詞
資本公積、配股、免稅銷售額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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