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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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賞析-稅務法規】兼營營業人稅額計算~最後一期調整稅額(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30830

【題目】112年度會計師 《稅務法規》 申論題第三題
甲公司是我國境內採比例扣抵法計算繳納營業稅的兼營營業人,且均無申請放棄免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 (一)111年2月份甲公司出售辦公室1間,銷售價格為新臺幣1億元,其中建物為4,200萬元,土地為5,800萬元。假設甲公司當期僅有一筆進貨2,100萬元(含稅),無其他進、銷項,甲公司當期營業稅應繳納多少元?(5 分) (二)111年9月份甲公司自國外進口營業稅完稅價格3,000萬元的農藥,假設無其他進口稅費,甲公司此次進口農藥需繳納營業稅多少元?(5 分) (三)該批農藥111年9月份即銷售與乙公司,售價為4,000萬元,如甲公司當期僅有前開銷售貨物行為,甲公司該期營業稅應繳納多少元?(5 分) (四)如甲公司111年度僅有上開進、銷項,甲公司當年度最後一期之調整稅額若干?(5 分)

【解析】

(一)
  第一小題為營利事業出售房屋土地之「應稅VS.免稅」之拆算,曾於【107高考】及【108年會計師】申論題入題。請參照施敏老師《稅務法規實戰解析》頁2-63~2-64【範例2】及頁2-25【範例10】之相似度99%歷屆試題。
銷項稅額=[4,200萬/(1+5%)]*5%=200萬
進項稅額=[2,100萬/(1+5%)]*5%=100萬
當期應納稅額=200萬-100萬=100萬元
PS.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而出售土地之銷售額無須計入「當期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當期不得扣抵比率」=0,全部進項稅額皆得予扣抵。
(二)進口營業稅額= 3,000萬*5%=150萬 (三)境內銷售「農業用藥」屬於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免稅項目,由於該期全部銷售免稅項目,故「當期不得扣抵比率」=1,當期進口營業稅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故當期應納稅額=0元(免稅)
(四)
  涉及「兼營營業人」最後一期稅額調整,須納入前三小題銷售額資料,並且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方能完整求解,本小題是今年會計師稅務法規中相對較具深度的題目,觀念完整、實力俱佳者方能拿分。
按步就班準備者,對於這類型的題目應該不陌生,其為【105年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申論題之歷屆試題,請參照施敏老師《稅務申報實務》頁1-103~104【範例12】,跟隨施敏老師課程認真準備的學員們,早已熟門熟路的演練過了。
1.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
=4,000萬(農藥)/[4,000萬(房屋)+4,000萬(農藥)]
=0.5
2.當年度最後一期稅額調整
=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100萬- (100萬+150萬)*(1-0.5)=-25萬元
故「-25萬元稅款」併同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抵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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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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