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租稅救濟之行政訴訟第一審新制(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31011

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第一審新制」與稅捐稽徵之「租稅救濟」息息相關,司法院定於112年8月15日施行。新制將原本分散在22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事件,改於台北、台中、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的「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兼顧人民訴訟便利及專業性。

本次修法與稅務相關之重點,有二:
(一)調整「簡易訴訟程序」及「通常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金額
  1. 簡易訴訟程序:新制配合社會經濟情況發展及物價上漲,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由40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
  2. 通常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50萬以下之稅捐、罰鍰等不利處分訴訟。
(二)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
改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其上訴(抗告事件)第二審法院,則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

新制透過審級分工將事件分流,以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以堅實第一審品質;最高行政法院則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適用及統一法律見解。

此外,新制也增訂保障原住民族、弱勢兒少及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權益、健全紛爭解決機制、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防杜濫訴及強化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裁判見解機制等規定,其他詳情請參閱司法院網站。

為因應新舊法的銜接適用,針對本次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的事件,明定過渡期間的處理原則,若無特別規定,原則上採「程序從新原則」,就已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事件,明定其移送程序及卷宗資料移交方式,以保障當事人於過渡期間程序上之權益。


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截至112年8月底前,稅務法規還沒有出現行政訴訟新制之命題,但極有可能於112年底之「記帳士」、「地方特考」及113年度之稅法相關試題入題,請學員們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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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租稅救濟、行政訴訟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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