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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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5月房屋稅新制上路 ─ 囤房稅修法之九大重點(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50423

即將於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今年課稅係因應113年1月修法後的第一年,部分房屋持有者之稅將有所變動,財政部估計全國約36萬戶受影響,粗估整體可增新台幣26億元收入。囤房稅修法重點為何?新制稅率如何計算?哪些族群受影響?本文帶你一次了解九大重點。

(一)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二)歸戶方式:房屋歸戶方式由縣(市) 歸戶,改為全國歸戶。
(三)稅率修正:
  1. 減輕單一自住稅率為1%;自住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戶數在3戶內,可享優惠稅率1.2%;加重囤房多戶之稅率,第4戶起將視為非自住住宅,稅率介於1.5%~3.6%。
  2. 囤房稅為地方稅收,可由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的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修改為必須訂定差別稅率。稅率修正如下:
房 屋 態 樣 修正前
113.6.30前
修正後
113.7.1起
自住 全國單一自住
(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之房屋)
1.2% 1%
自住3戶以內或公益出租 1.2% 1.2%


出租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者 1.5%~3.6% 1.5%~2.4%
繼承取得共有住家房屋
非自用住家房屋 1.5%~3.6% 2%~4.8%
建商 待銷售住家房屋持有2年以內者 - 2%~3.6%
待銷售住家房屋持有超過2年者 - 2%~4.8%
(四)自住設籍之規定:修法後,自住房屋增訂設籍登記之條件,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者,才能適用。房屋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2月最後一日,申請變更期限為114年3月22日,須於3月22日前遷入戶籍,方能適用自住稅率。
(五)申報租賃所得可減稅:為鼓勵多屋族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的房屋,法定稅率調整為1.5~2.4%。
(六)繼承非自願共有減稅:為避免繼承非自願共有房屋造成空置的情形,導致房屋未能有效利用,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調整為1.5~2.4%,以適度減輕非自願持有共有房屋者的稅負。
(七)提升建商餘屋稅率:為鼓勵建商加速銷售空屋,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上下限為2%~3.6%;建商餘屋持有年限超過2年者,法定稅率上下限為2%~4.8%。
(八)免徵房屋稅之條件: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限以自然人持有並全國3戶為限
(九)信託房屋: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1. 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2.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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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囤房稅修法、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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