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認定原則之解析(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0605

財政部於 108 年 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704681060 號令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規定」, 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課稅與否之判斷及標準 。 筆者將該釋函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及觀念,彙整成個人海外資金課稅四部曲。完整說明如下:

第一部曲:判斷資金性質(區分應稅與否)

匯回海外資金之性質屬下列類型者,無須依本條例規定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

  1. 1.「 非屬海外所得 」 之資金,包括下列四種:
    • (1)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
    • (2)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
    • (3)金融機構存款本金。
    • (4)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
  2. 2.已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
  3. 3.未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 「 核課期間 」 之海外所得。

第二部曲:認定課稅年度及計算所得額

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 」 所得(簡稱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其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依同條例第 13 條規定於限額內扣抵之。

海外所得性質

海外所得內涵

認定課稅年度

海外營利所得

1. 直接投資事業獲配盈餘

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

2. 投資金融商品獲配股利或盈餘

3. 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盈餘

事業會計年度終了月份所屬年度

海外執行業務所得

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

海外薪資所得

海外利息所得

1. 投資金融商品獲配利息

2.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

3. 私人借貸利息
(1) 被投資事業給付利息
(2) 其他事業或個人給付利息

海外租賃所得

1. 租賃所得

2. 權利金所得

海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海外 財產交易所得

1. 股票交易所得

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

2. 基金受益憑證交易

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3. 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4. 不動產交易所得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

海外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

海外退職所得

海外其他所得

PS.上述海外所得,原則上不包含「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第三部曲:判斷是否為境內居住者(稅務居民)

依照所得稅法第 7 條(經常居住者)及財政部 101 年 9 月 25 日台財稅第 10104610410 號函(設有戶籍之經常居住者)規定,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但金額超過下列兩道門檻者,方須計入課稅:

  1. 1.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之合計數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
  2. 2.同一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 670 萬元以上者。

第四部曲:提示相關證明文件

視資金之性質,提供適當證明文件,茲摘要如下:

  1.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文件明、投資匯款證明或其他實際出資相關證文件。
  2. 2.被投資事業股東會會議資料、減資前後年度資產負債表、主管機關登記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被投資事業減資退還款項之文件
  3. 3.銀行存摺存入證明,存入資金匯款證明。
  4. 4.個人借出資金匯款證明或其他原借出資金證明文件。
  5. 5.財產或權利交易契約書、移轉證明、交易稅費、仲介費明正等證明。
  6. 6.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之納稅證明,或保管銀行、券商等機構出具之交易對帳單、薪資明細或銀行入帳等資料。
  7. 7.其他足資證明非屬海外所得,或可供判斷海握所得性質之文件。

隨著全球洗錢防治及反避稅浪潮興起,各國陸續實施 CRS 進行金融帳戶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未來台商海外帳戶將無所遁形。財政部趕在農曆年前發布解釋令,不僅作為稽徵機關認定課稅事實之客觀準則,無疑更提供海外資金明確指引,期望能達到資金合法回流、增進實質投資之目的。

延伸學習
關鍵詞
資金性質、海外營利、投資事業、海外薪資所得、不動產交易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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