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獲配境內股利所得之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50521
股利或盈餘所得係指扣繳代碼為「54C」之所得,源自於投資營利事業所配發之盈餘、股息,或股票型高股息ETF之配息,是存股族或退休者被動收入主要來源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ETF配息若來自「國內財產交易所得、資本公積或收益平準金」,則非屬股利所得,不在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內。
個人 VS. 營利事業 獲配境內股利所得之課稅方式大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境內居住者獲配股利所得
需辦理結算申報之境內居住者,獲配之境內股利所得屬於第一類「營利所得」,為應稅所得。計算方式採「雙軌制-二擇一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最有利 (稅額最小) 方式報繳之。
需辦理結算申報之境內居住者,獲配之境內股利所得屬於第一類「營利所得」,為應稅所得。計算方式採「雙軌制-二擇一制」,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最有利 (稅額最小) 方式報繳之。
【方法一】合併計算、稅額扣抵:
(1)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第一類「營利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另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
(2)原則上,適用於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在20%以下,或低股利所得(94萬元以下)者,由於每個申報戶之所得結構及扶養親屬情況不同,但仍應以實際計算之數字為主。
(3)若綜合所得稅之適用稅率為5%、12%或綜合所得淨額為0者,得享有稅額抵減之退稅優遇,納稅義務人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並填寫銀行帳戶退稅資料,方能順利領取退稅款項唷!
【方法二】單一稅率、分開計算:
(1)納稅義務人得選擇就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不得再適用可抵減稅額。
(2)適用於邊際稅率為30%、40%之高所得者。
(二)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
- 境內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上述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理由,係為了避免重複課稅。若甲公司投資乙公司,甲公司獲配乙公司股利,由於盈餘分配係完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行為,若收到股利再行計入甲公司所得課稅,則有重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疑慮。
- 因此,若理財方式已領取股利所得為主,且領取股利數額非常鉅大,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個人或家族之鉅額投資,或許是節稅可行方式之一。
延伸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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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境內股利所得、所得額課稅、抵減稅額
刊名
施敏財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