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考題賞析-稅務法規】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遺產稅實務應用(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50618
【題目】113年地方特考三等《稅務法規》測驗題
張君為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民國80年與甲女結婚,兩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張君於113年過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總額為2,800萬元,均為婚後財產,其中包括甲女一年前贈與金300萬元。甲女財產為2,500萬元(其中包括結婚前財產800萬元,以及兩年前父親贈與200萬元),另有銀行貸款300萬元。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多少金額?(A)650萬元(B)150萬元(C)800萬元(D)0元
【解析】(D)
(一)本題重點在於其為「約定採共同財產制」,而非一般之法定財產制!
(二)既如此,需適用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此外,民法第1038條第1項:「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因此,夫2,800萬、妻2,500萬元之財產均應計入,無須排除婚前財產、受贈自父親財產以及妻之負債。
(三)但是,要排除特有財產。依據民法第1031條之1第1項規定:「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其中,妻贈夫之300萬,若歸為「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則須排除甲女贈夫之300萬元。依此,夫之財產為2,500萬元。
(四)夫、妻之財產均為2,500萬元。所以,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0元。
此題,似有超乎《稅務法規》之範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關鍵,在於夫妻財產範圍認定,而本題夫妻財產約定採實務上較為少見之「共同財產制」,相關法規出自《民法》第1031條、第1031條之1及第1038條。
【延伸學習】
呈上題,若夫妻財產並未作任何約定,則為法定財產制,在其他情形不變下,生存配偶得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金額為多少?
【解析】
夫之婚後財產淨額=2,800萬-300萬(受贈)=2,500萬
妻之婚後淨額財產=2,500萬-800萬(婚前)-200萬(受贈自父親)-300萬(負債)=1,200萬
差額分配請求權=(2,500萬-1,200萬)/2=650萬元
PS. 法定財產制之財產,排除婚前財產及受贈財產及負債。
國家考試時程將近,學員們請依照自己的讀書計畫確實複習稅法,搭配《稅法題庫書》練習各種變化題目。務必盡心盡力,剩下的則交給上帝!
敬祝 金 榜 題 名
延伸學習
- 面授課程:高普考、會計師、記帳士
- 雲端課程:財政學、公共經濟學、稅法、商業會計法、成本效益分析
- 考試用書:稅法、租稅申報實務、租稅各論、財政學、商業會計法
關鍵詞
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特有財產
刊名
施敏財稅通
該期刊-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