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1條文輯要(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0703

立法院趕在暑期休會前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1條文內容,相信各位一定非常好奇,就讓施敏老師為您說清楚講明白。

(一)消極條件: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2.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二)積極條件:

  1. 適用產業及時間
    (1)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
    (2)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2. 支出規模: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三)抵減方式

  1. 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1)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四)名詞定義

  1. 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2. 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延伸學習
關鍵詞
產業創新、消極條件、積極條件、智慧機械、抵減方式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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