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108記帳士申報實務優質考題賞析(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1127

再過半個月,便是年底重頭戲《地方特考》的應考日子了,此刻正是最後衝刺的時候,提供兩題熱騰騰考題及完整解析,供大家練練筆,同學們練習題目過程中,務必徹底檢視該議題是否還有相關內容不熟悉或待加強之處,方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祝福 一 試 高 上

暫繳考題
甲公司107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1,300萬元,核定應納稅額為1,500萬元。該公司108年度前6個月資料如下:營業收入9,000萬元、營業成本5,000萬元、營業費用1,000萬元、非營業收入200萬元、非營業損失100萬元。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扣繳稅款5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採一般暫繳(所得税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之應納暫繳稅額。(5分)
(二)採試算暫繳(所得税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之應納暫繳稅額。(5分)
(三)採試算暫繳之法定要件為何?(10分)

試題評析

本題考所得稅法第67條之暫繳申報,第一小題應減除扣繳稅款5萬元,是同學可能失分之所在;至於試算暫繳之法定要件,則是平時耳提面命的重點,學員們應以熟讀才是。

考點命中 1.《租稅申報實務》,高點文化出版,施敏編撰,頁2-124~126【範例二】。
2.《租稅申報實務總複習講義》第一回,施敏編撰,頁46~47【範例十】。
【擬答】
(一)採一般暫繳,應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後,於9月份期限內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
一般暫繳之應納稅款=1300萬*1/2 - 5萬(扣繳稅款)= 645萬元
(二)試算暫繳
108年度前6個月所得額=9,000萬-5,000萬-1,000萬+200萬-100萬=3,100萬
試算暫繳之應納稅額=[(3,100萬*12/6)*20%]*6/12 - 5萬(扣繳稅款)= 615萬元
(三)試算暫繳之法定要件: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

房地合一稅考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甲於108年4月1日簽約出售一筆房地產給乙,並於108年5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該筆房地產之成交價格為3,000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5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公告地價為8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700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80萬元,應納契税為3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6分,共30分)(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若該筆房地產條於105年3月1日買賣取得,成交價格為900萬元,取得時土地公告現值為300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100萬元,甲僅能舉證售屋仲介費用30萬元,大樓管理費20萬元,購屋貸款利息支出50萬元。請以對甲税負最低的方式,計算該筆房地產之交易所得(損失)
(二)承上例,若該筆房地產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要件,其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
(三)說明房地合一稅適用自住規定之法定要件。
(四)說明該筆房地產應於何時申報所得税?若該筆房地產之交易結果發生損失,應如何處理
(五)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已依規定申報但有短漏報之情形,可能遭受何種處罰?

試題評析 本題考房地合一稅,題目內容豐富廣泛,層面涵蓋稅額計算、自住優惠條件、申報方式、虧損扣除規定及罰則等,無論是課堂練習題、總複習重點、還是模考題目,房地合一稅一直是施敏老師重複強調的議題,同學必定非常熟悉。
考點命中 1.《租稅申報實務》,高點文化出版,施敏編撰,頁1-55~58【釋例】。
2.《稅務法規概要總複習講義》第一回,施敏編撰,頁20~21【所得稅TOP 8】。
【擬答】
(一)境內居住者甲於105年3月1日購買取得房地,於108年5月1日完成出售移轉登記,符合房地合一稅新制之規定。
甲能舉證之費用中,只有仲介費30萬元能認定(大樓管理費及購屋貸款利息係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能扣除),故而以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較為有利。
該房地之交易所得=3000萬-900萬-3000萬*5%(推計費用)=1,950萬
該房地之課稅所得=1,950萬-700萬= 1,250萬
(二)符合自住要件者
1.課稅所得=1,250萬-400萬= 850萬
2.適用之稅率為10%,故而應納稅額=850萬%10%=85萬元
(三)房地合一稅適用自住之法定要件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四)1.甲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五)依據所得為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
1.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2.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
延伸學習
關鍵詞
一般暫繳、試算暫繳、租稅申報實務、房地合一稅、所得稅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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