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選舉政治獻金得認列費用節稅之適用條件(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1225
總統及立法委員大選將屆,各種競選活動如火如荼展開之際,個人或公司行號透過政治獻金捐贈給候選人或政黨,除了以具體行動表達支持外,若能同時替個人或公司節稅,正可謂一舉兩得。然而,捐贈者與被捐贈之政黨都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方能在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在營利事業端列為捐贈費用於所得額中減除之。
不適用政治獻金之捐贈者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
- 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之民營企業。
- 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 宗教團體。
- 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 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 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 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 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受捐贈政黨之條件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同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
本次總統大選符合資格可以接受捐贈的政黨,計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等九大政黨;至於台灣民眾黨等新成立的政黨,則必須視1月11日投票之得票率是否符合門檻,捐贈者方能適用節稅規定。
申報所得稅之捐贈費用上限
除了同時符合上述「捐贈者」及「受捐贈政黨」之條件外,為避免稅式支出過度之不公平現象,尚有額度上限之限制,同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如下:
-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捐贈受限於比率上限及金額上限,個人或營利事業應分別以兩者「取低者」認定之;營利事業並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捐贈的詳細規定,計算認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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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政治獻金、捐贈費用、列舉扣除額、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刊名
施敏財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