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外送平台B2C課稅實務(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191030

近來新興行業外送平台盛行,城市中隨處可見穿梭市區大街小巷的送餐機車,隨之而來衍生許多問題日漸浮上檯面,除了是否投保勞保、行車交通安全外,就屬與國庫息息相關的敏感課稅議題了。本文從B2C(銷售與境內自然人)角度,分別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及所得稅法之條文整理及課徵實務探討之。

營業稅相關條文
  1. 增列營業人定義: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為營業人(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言下之意,該「境外電商業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2. 區分B2B與B2C之不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以「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營業稅法第2條之1)。
  3. 稅籍登記: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稅法第28條之1),年銷售額超過起徵點者,應稅籍登記。
  4. 申報繳納: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5. 發票開立方式: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其於108年12月31日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依此109年1月1日起境外電商必須依規定誠實開立雲端發票。

所得稅相關條文
  1. 課稅範圍: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
  2. 申報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得稅法第71條)。
  3. 境內所得額認定:核實認定(設帳認列成本、費用、損失),或依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制度」規定推計課稅,境外電商成本費用攤計困難者,按照淨利率標準與貢獻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繳納之,境外平台淨利率為30%,而貢獻度則視交易模式認定為50%或100%。

課稅實務
據財政部表示,目前兩大外送平台其登記之屬性及依據不同,foodpanda係德商在台設立分公司,其分公司屬於「境內固定營業場所」,課稅方式與境內公司組織相似;而Uber Eats屬於「境外電商」,業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以境內分公司形式設立之foodpanda,目前已經開立發票,其發票形式端視其與店家契約訂定方式,可能是餐費與外送費合計開立一張發票,或分別開立餐費及外送費兩張發票;而其所得稅之報繳與一般境內公司無異,境內服務費收入扣除成本、費用或損失後,於每年5月份申報繳納所得稅。
境外電商之Uber Eats,在營業稅方面,已經與我國加值服務中心業者簽約,最遲必須於109年度起開立雲端發票,屆時若未開立,將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開罰;在所得稅方面,由於銷售、運送與付款皆為國內,其貢獻度為100%、淨利率30%,計算出所得額後,依規定於每年5月份依據適用稅率20%申報繳納稅款。

     
延伸學習
關鍵詞
B2C、營業稅、境外電商、稅籍登記、雲端發票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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