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因應疫情之租稅展延申報及延緩繳納實務(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401
一、延緩申報及繳納之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一)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適用稅目 | 原申報繳納期間 | 展延申報 繳納期限 |
|
所得稅 |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5月1日至6月1日 | 6月30日 |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5月1日至6月1日 | 6月30日 | |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 | 申報期間截止日 在6月1日以前 |
展延30日 |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 | 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期間截止日在6月1日以前) | 展延30日 | |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居住者) | 3月1日至3月10日 | 3月31日 | |
4月1日至4月10日 | 4月30日 | ||
5月1日至5月10日 | 6月1日 | ||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非居住者) | 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申報期間截止日在6月1日以前) |
展延20日 | |
消費稅 | 1-2月份營業稅(含按月) | 3月1日至3月15日 | 3月31日 |
3月份營業稅(按月) | 4月1日至4月15日 | 4月30日 | |
3-4月份營業稅(含按月) | 5月1日至5月15日 | 6月1日 | |
2020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 | 5月1日至5月10日 | 6月1日 | |
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 | 3月1日至3月10日 | 3月31日 | |
4月1日至4月10日 | 4月30日 | ||
5月1日至5月10日 | 6月1日 | ||
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3月1日至3月15日 | 3月31日 | |
4月1日至4月15日 | 4月30日 | ||
5月1日至5月15日 | 6月1日 | ||
其他 | 納稅義務人個人或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於前揭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
(二)申請流程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1.申報繳納稅捐: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前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申報書及應檢附有關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
2.查定課徵稅捐: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前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由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展延繳納期間。
(一)金額
應納稅捐金額 | 繳稅方式 | |
延期期限 | 分期期數 (每期以1個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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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20萬元 | 1-2個月 | 2-3期 |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 1-3個月 | 2-6期 |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 1-6個月 | 2-12期 |
500萬以上未達1,000萬元 | 1-12個月 | 2-24期 |
1,000萬元以上 | 1-12個月 | 2-36期 |
(二)申請流程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延伸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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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展延申報繳納、納稅義務人、隔離治療通知書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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