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題目解析~個人捐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列舉扣除之適用(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0415
【題目】陳君(50歲)及妻(45歲),扶養一子(16歲)一女(14歲),就讀高中,及未滿70歲父親;民國107年全家有綜合所得總額500萬元,另有分開計稅股利所得400萬元;捐贈某私立大學60萬元,捐贈予符合教育部指定運動員專戶50萬元,全家每人商業保險費各有3萬元,醫藥費2萬元,試問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捐贈限額為若干元?陳君一家申報之列舉扣除額為若干元?(A)限額100 萬元;列舉扣除額114萬元(B)限額100萬元;列舉扣除額124萬元(C)限額180 萬元;列舉扣除額124萬元(D)限額180萬元;列舉扣除額127萬元
【出處】108年稅務特考四等測驗題 第16題
【解答】(A)
【說明】
本題具有爭議性,同學們詢問率很高,紛紛出現各種解答版本,老師特地挪出篇幅來分析說明之,列舉扣除項目及金額如下:
項 目 | 金額上限 | 備 註 |
捐贈私立大學 | 50萬 | 500萬*20%=100萬元(上限) |
捐贈予符合教育部指定運動員專戶(*註) | 50萬 | 100萬元(上限)-50萬(捐贈私立學) =50萬元 |
捐贈小計 | 100萬 | |
保險費 | 12萬 | 2.4萬*5=12萬元 |
醫藥費 | 2萬 | |
列舉扣除合計 | 114萬 |
*註:本題爭點之所在,乃捐贈予符合「教育部」指定運動員專戶,究竟屬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第2項當中第1款或第2款之內容?
依據該法規定:
第Ⅰ項 |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 |
第Ⅱ項 | 個人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
第Ⅲ項 | 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
換言之,若符合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若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認列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20%。
依據題意及考選部公布之解答判讀,其原意應是捐贈與教育部「指定運動員」專戶,受到綜合所得總額20%上限之限制,雖然實際捐贈60萬元,但只能扣除50萬元。然而,題目之文字敘述容易讓人誤解為係直接對「教育部指定運動員專戶」之捐贈,教育部有許多專戶,運動員專戶只是其一,就好比當年日本311大地震,對「外交部指定專戶」捐贈之道理相同,容易讓人誤解為是無上限對政府之捐贈。
就連老師也會被語意不清的文字給誤導了,提醒同學無須為此糾結太多時間,藉由此題釐清稅法觀念,清楚來龍去脈便是最大的收穫了。更多跟稅法有關的測驗題及大型申論題,請參照老師出版的題庫書《稅務法規實戰解析》或《稅務法規解題完全制霸》,每一題都有完整的說明及解析,對於稅法理解及提升效率有莫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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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運動員專戶、指定捐贈、稅務法規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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