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份是繳納所得稅及房屋稅的季節,忙完了綜合所得稅申報,落下心中大石頭的同時,您是否仔細審視房屋稅單?房屋稅率結構不是一成不變,而是按房屋現值,採差別比例稅率,您家房屋稅適用稅率是1.2%? 1.5%、或是3%等稅率呢?
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1.2%;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2.5%。 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又財政部頒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如下: 1.自住房屋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如房屋不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即屬其他住家用房屋。 2.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其中住宅法第3條第3款定義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房屋稅為地方稅,各地方政府在稅率上限範圍內可自行決定徵收率,茲以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106年7月1日起適用)房屋使用情形 | 持有戶數 | 106.7.1起 徵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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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 自住用 | 全國3戶內 | 1.2% | |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 不限 | |||
其他 住家用 |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 | 1.5% | ||
出租供符合本市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者使用,且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出租人核定函 | ||||
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 ||||
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 | ||||
公同共有,除共有人符合自住外 | 2.4% | |||
其他非自住 | 本市2戶以內 | 2.4% | ||
本市3戶以上 | 3.6% | |||
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不限 | 3% | |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 3%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2% | |||
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 | 住家用 | 3.6% | ||
營業用 | 5% | |||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 | 5% | |||
非住家非營業用 | 2.5% |
就「自住用」房屋而言,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在每個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使用情形,則當月份就可以改更適用變更後稅率,房屋如果已經改為住家使用時,記得立即申請按 1.2% 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就「其他自住用」而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有四間房子以上,稅率自1.5%起跳,此即為俗稱之「囤房稅」。根據統計台灣空屋率高達19.3%,卻只有3.9%擁有四間以上房屋,基於居住正義角度,不禁令人質疑三戶之標準是否過於寬鬆;再者,第四戶以上房屋持有者,若將第四戶房屋改以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承租方式使用之,亦得以繼續適用1.2%或1.5%之稅率,此乃目前房屋稅率租稅漏洞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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