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同學最常提出的疑問之一,是關於銷售生鮮農、林、漁、牧產物應否課徵營業稅議題。經常有人問:銷售「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另外,又有「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0.1%之規定。兩者是否矛盾?究竟是應稅、還是免稅?
這是兩個不同的觀念,也是同學容易混淆的課題,容施敏老師細說如下:
首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中段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林等生鮮食品,免營業稅」。該等生鮮食物,在「農林」產物方面,為各式蔬菜、水果;「漁產物」為魚類及海鮮等水產;「牧產物及副產物」則為鷄、鴨、牛、羊、豬等溫體、冷凍或冷藏肉類,及其產出之雞蛋、鴨蛋、純鮮奶、純羊奶等副產物。
由於,該類生鮮食物皆為基本民生必需品,為了避免產生對該產物課稅,營業人轉而將租稅轉嫁給消費者之逆進性,特此規定銷售時不再外加營業稅。故而,無論是在超商、超市、量販店或傳統市場銷售,該產物皆為免徵營業稅。同學可能產生疑慮,在超商、超市、量販店販售者,店家有開立發票,但請注意看明細清單,其為免稅發票,該品項只有「銷售額」,其「銷項稅額」為零。
其次,依據第13條對「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0.1%之特種稅額,係基於其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詳參第2條第1款),應善盡營業稅以「銷售」為主之納稅義務。
既為「小規模營業人」,就表示其月平均銷售額超過「起徵點」8萬元,應做「稅籍登記」,履行繳納營業稅之義務,又由於其銷售額未達20萬元,非屬使用統一發票之對象,必要時只需開立收據。
小規模營業人係以查定課稅方式,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照查定銷售額,每三個月為一期適用稅率1%(銷售一般商品)或0.1%(生鮮產品)計算稅額,寄發核定稅額繳款書通知繳納。考量生鮮食品與民生息息相關,課以極低之稅率0.1%,減輕承銷人及銷售之小規模營業人之租稅負擔。而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農產品時,無需開立發票,自然不會出現應稅之銷項稅額。
【釋例】
陳阿嬤為銷售蔬菜之小規模營業人,109年7至9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為100,000 元,經依規定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2,000元。
應納稅額=$100,000 × 3(月)× 0.1%-2,000 × 10%= $300 -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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