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職工福利(上)-營利事業提撥及動支篇(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021
職工福利金儼然成為企業獎助員工、休閒旅遊或婚喪喜慶等各種補助的主要來源,有助於提升員工福利。然而,其提撥及動支之金額若過多,有變相取代薪資所得之疑慮;若金額過少,卻又無法達到善盡照顧員工之美意。過猶不及如何拿捏?所幸有相關法律可資依循,本文首先從企業提撥及動支層面切入整理之。
職工福利金法律依據
1.《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2.「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前段)。 3.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事業單位應依該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規章,並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職工福利金來源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下列之規定:(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4)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整理
種類 | 項目 | 提撥上限 | 費用列支上限 |
成立 職工福利委員會 |
創立時 實收資本總額 |
資本額5% 範圍內 一次提撥 |
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
增資資本額 | |||
每月營業收入 總額 |
0.05% ~0.15% |
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 |
下腳變價時提撥 | 20% ~40% |
||
未成立 職工福利委員會 |
每月營業收入 總額 |
0.05% ~0.15% |
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得於上限範圍內認定之;超過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
下腳變價時提撥 | 20% ~40% |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後段整理。
項目 | 內容 | 最高動支比率上限 |
福利輔助 | 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 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30% |
教育獎助 | 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 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
休閒育樂 | 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 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50% |
其他福利 | 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財產形成、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 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
合計 |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總數合計不得超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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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委員會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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