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職工福利(上)-營利事業提撥及動支篇(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021

職工福利金儼然成為企業獎助員工、休閒旅遊或婚喪喜慶等各種補助的主要來源,有助於提升員工福利。然而,其提撥及動支之金額若過多,有變相取代薪資所得之疑慮;若金額過少,卻又無法達到善盡照顧員工之美意。過猶不及如何拿捏?所幸有相關法律可資依循,本文首先從企業提撥及動支層面切入整理之。

職工福利金法律依據
1.《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2.「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前段)。 3.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事業單位應依該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訂定規章,並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

職工福利金來源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下列之規定:(1)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至5%。(2)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3)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5%。(4)下腳變價時提撥20%~40%。

職工福利金提列上限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整理
種類 項目 提撥上限 費用列支上限
成立
職工福利委員會
創立時
實收資本總額
資本額5%
範圍內
一次提撥
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增資資本額
每月營業收入
總額
0.05%
~0.15%
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下腳變價時提撥 20%
~40%
未成立
職工福利委員會
每月營業收入
總額
0.05%
~0.15%
不得提撥福利金。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得於上限範圍內認定之;超過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下腳變價時提撥 20%
~40%
職工福利金動支限額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後段整理。
項目 內容 最高動支比率上限
福利輔助 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款、災害輔助等 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30%
教育獎助 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 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休閒育樂 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 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50%
其他福利 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財產形成、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 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40%
合計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總數合計不得超過100%
延伸學習
關鍵詞
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委員會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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