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職工福利(下)-員工旅遊經費徵免員工所得篇(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01104

秋高氣爽、氣候宜人的10月及11月時節,是許多公司行號及會計師事務所員工旅遊旺季,今年雖未能出國遠行,離島及東部等地區成為相當熱門的員工旅遊打卡及網美行程。本文就來談談公司行號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之經費,究竟應否列為員工所得?符合何種條件免列為所得?若屬應稅所得,又應列為十大類所得之何種類別?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規定,依照所得稅法及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令規範,施敏老師綜整如下~

營利事業如何認列費用?
  • 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列帳。
  • 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
    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列帳。
應否列報為員工所得?
  • 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其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 若僅特定員工可參加: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者。課稅標準如下:
  其他所得 薪資所得
成立職工
福利委員會
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30%)」之花費,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為員工之其他所得 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未成立職工
福利委員會
- 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列為薪資所得扣繳課徵所得稅。

PS.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後段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換言之,會計師事務所或大型聯合診所之員工旅遊,亦得比照上述函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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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員工旅遊、員工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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