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示】
1.計算方式:個人或營利事業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費用認定: (1)個人或營利事業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2)得再減除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A】
[(交易時申報移轉現值—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 3.持有期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上述規定請參見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6點》。
【釋例】
甲君出售房地產一筆(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持有期間1.5年,實際出售價格為1200萬元,取得成本為800萬元,甲君未提示舉證出售相關費用。出售土地時之申報移轉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300萬元及1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90萬元,物價指數為101%,若無土地改良等相關費用。
試作: (一)土地過戶移轉實際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 (二)分別依據《房地合一1.0》及《房地合一2.0》規定,計算甲君出售房地產之「應納所得稅額」。
【求解】
(一)實際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
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90萬*101%=209.1萬
土地增值稅=209.1萬*10%=20.91萬元 (二)
項目 | 《房地合一1.0》 | 《房地合一2.0》 | |
房地合一稅認列之 土地漲價總數額 |
300萬-90萬*101%=209.1萬 | 100萬-90萬*101%=9.1萬 | |
出售費用 之推計 |
1200萬*5%=60萬元 | 1200萬*3%=36萬元 上限30萬元 |
|
未自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A】 | - | [(300萬-100萬)/209.1萬] *20.91萬=20萬 |
|
課稅所得額 | 交易價額 | 1200萬 | 1200萬 |
取得成本 | (800萬) | (800萬) | |
推計費用 | (60萬) | (30萬) |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209.1萬) | (9.1萬) | |
未計入「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已納土增稅【A】 | - | (20萬) | |
課稅所得額 | 130.9萬 | 340.9萬 | |
房地合一稅額 | 130.9萬*35%=45.815萬元 | 340.9萬*45%=153.405萬元 | |
總稅負(一) + (二) | 20.91萬 + 45.815萬 =66.725萬元 |
20.91萬元 + 153.405萬元 =174.315萬元 |
《房地合一1.0》與《房地合一2.0》實施前後,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之稅負總額差異數:174.315萬-66.725萬=107.59萬元。
PS.本題焦點在於《房地合一2.0》之「未自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係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6點》最新公布之算式作完整詮釋。同學們可以跟稍早於4月份發表之房地合一2.0文章做比對。兩者雖然計算過程看似有異,但其租稅原理及最終答案是相同的。
- 面授課程:高普考、會計師、記帳士
- 雲端課程:財政學、公共經濟學、稅法、商業會計法、成本效益分析
- 考試用書:稅法、租稅申報實務、租稅各論、財政學、商業會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