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否扣抵(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10929
一、財政部110.09.09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
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2.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註】財政部75/08/04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內容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 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得否扣抵 | 租 金 | 水電及瓦斯費 |
得扣抵 | ☑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 |
|
不得扣抵 | ☑ (酬勞員工) |
PS.相關內容請對照 2022《稅務法規(概要)》施敏博士編著
P.2-36
⇨2.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3)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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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進項稅額、抵銷項稅額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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