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111年度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申論題第四題
甲文具店為一家位於臺北市之獨資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資本主)王先生設 籍於臺 北市且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單身、60歲,111年度所得及相關資料如下: (未詳列計 算式不予計分)
(一)甲文具店: 1.出售新竹市土地(於106年1月以1,500萬購得,持有期間5年6個月,所有權人登記為資本主王先生),售價2,00萬元,相關費用總計50萬元(取得合法憑證),申報土地增值稅之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為20萬元。 2.不包含上述土地交易所得,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為20萬元。 (二)王先生: 1.稿費收入10萬元(費用率30%)。 2.出租座落於信義區房屋(評定現值210萬元,耐用年數20年),租金收入30萬元,此房屋支付銀行貸款利息7萬元、支付房屋稅及地價稅合計2萬元、火災及地震險1萬元;假設必要費用標準43%。 3.刮中公益彩券獎金20萬元,領獎時繳納2萬元稅金 。 4.參加百貨公司抽獎活動,抽中汽車價值200 萬元,領獎時繳納20萬元稅金; 5.拍賣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文化藝術事業之藝術品,有交易所得50萬元。 6.出售104年取得之房屋,核計有財產交易損失8萬元 7.扶養父親,85歲,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全年看護費用30萬元 (取得合法憑證)。父親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8.列舉扣除額合計27萬元(取得合法憑證)。
請依111年度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以最有利(稅額最低)方式,計算並回答民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下列問題: (1)甲文具店此2筆所得該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稅率20%)為若干?(10分) (2)王先生綜合所得總額、綜合所得淨額、應納稅額、應補(退)稅額各為若干?(20分) 提示:設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規定及稅額速算公式如下: 一般個人免稅額每人92,000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 12.4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7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12萬元;每人基本生活費19.6萬元。
民國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稅額速算表(單位:新臺幣元)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 累進差額 |
---|---|---|---|
1 | 5% | 0~560,000 | 0 |
2 | 12% | 560,001~1,260,000 | 39,200 |
3 | 20% | 1,260,001~2,520,000 | 140,000 |
4 | 30% | 2,520,001~4,720,000 | 392,000 |
5 | 40% | 4,720,001以上部分 | 864,000 |
【擬答】
(一)甲文具店 1.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房地交易之課稅所得=2,000萬-1,500萬-50萬-100萬=350萬
出售房地應納稅額=350萬*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滿10年)=70萬
所有權人王先生應採「分離課稅」方式,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出售房地之應納稅額70萬元。 2.小規模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所以,甲文具店無須辦理營業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20萬元,應併入獨資資本主王先生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1.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類別 | 金額 | 計 算 說 明 |
---|---|---|
營利所得 | $200,000 | |
租賃所得 | 95,000 | 推計=300,000*(1-43%)=$171,000 核實=$300,000-2,100,000/20-70,000-20,000-10,000=$95,000(較為有利) |
機會中獎 | 2,000,000 | |
綜合所得總額 | $2,295,000 |
2.公益彩券及拍賣藝術品之所得,適用分離課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2.綜合所得淨額
所得類別 | 金 額 | 計 算 說 明 |
---|---|---|
綜合所得總額 | $2,295,000 | |
減:免稅額 | (230,000) | $92,000+138,000=$230,000 |
減:列舉扣除額 | (270,000) | $92,000+138,000=$230,000 |
減:特別扣除額 | 0 |
1.財產交易損失8萬元,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2.由於計入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後之邊際稅率為20%,屬「排富條款」範圍,故不得減除之。 |
綜合所得淨額 | $1,795,000 |
由於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合計數$500,000已超過$392,000,故無需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 3.應納稅額=$1,175,000*20%-140,000=$219,000 4.應補(退)稅額=$219,000-200,000=$19,000
PS.本題亮點除了租賃所得採「核實認定」費用較為有利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排富條款」外,一般考生較容易疏忽者為「拍賣藝術品所得」分離課稅之規定,已在先前稅會通文章《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之最新租稅優惠》完整介紹,並且收錄於《稅務法規(概要)》書本,您讀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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