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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賞析-稅務法規】購入高檔汽車提列折舊上限及處分損益之計算(財稅國考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30419

【題目】110年度地方特考四等 《稅務法規》 測驗題

甲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購入高級汽車一輛供董事長使用,總價$3,150,000(含稅),經取得統一發票,預估殘值$500,000,耐用年限5年,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1日將該車出售,得款$1,050,000(含稅)。試問:①109年計算課稅所得時,該汽車可計提多少折舊費用? ②110 年計算課稅所得時,該汽車應認列多少處分損益? (A)①$530,000 ②處分利得$245,000 (B)①$530,000 ②處分損失$245,000 (C)①$420,634 ②處分損失$295,000 (D)①$420,634 ②處分利得$295,000。

【解析】(C)
※本題是同學提問度很高的考題,涉及所得稅及營業稅,共有四處重要考點,若有任何一處觀念不正確,便無法求得正解。說明如下:
1.營業稅方面: (1)由於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故購入以內含營業稅之「總價」認定成本。 (2)出售汽車應納營業稅,以不含營業稅之「銷售額」計算出售損益。 2.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 (1)提列折舊成本上限為250萬元之限額及計算。 (2)以「實際成本」計算累計折舊以及出售損益。

(一)公司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故應以購入總價(含營業稅)之金額認定成本。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3,150,000-500,000)/5=$530,000
超限折舊額=$530,000*(1-2,500,000/3,150,000)=$109,366
得認列之折舊費用=$530,000-109,366=$420,634

(二)處分利得: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累計折舊=$530,000*3.5(年)=$1,855,000
帳面金額=$3,150,000-1,855,000=$1,295,000
出售淨收入(不含營業稅之「銷售額」)=$1,050,000/(1+5%)=$1,000,000
處分損失=$1,295,000-1,000,000=$2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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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稅務法規、營業稅、折舊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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