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施行後,究竟是否還能夠換約出售預售屋?(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30809
為防止房地產投資炒作,繼《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其相關子法於112年7月1日正式啟用,即日起購入預售屋,除符合規定條件及不可預期重大變故外,不得換約轉售。但該法令不得溯及既往,亦即於112年6月30日之前購入者,仍得於日後換約轉售,唯出售預售屋之所得必須依照《房地合一2.0》規定申報納稅。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條之4規定:-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按照內政部制定之《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第4條,不需申請即可轉售情況包含:
- 配偶、直系血親(如父子、母女)、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間的讓與或轉售。
- 簽約後買方死亡,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換約。
- 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存續或新設立的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 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的財產歸屬。
此外,《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得讓與或轉售情形》第2點規定,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可轉售,但每兩年只能換約一戶情況包含:
- 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因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之非自願離職,逾六個月迄未就業,且簽約前已受僱該雇主達一年以上者。
- 買受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因意外事故遭受傷害,經認定須六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 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因災害毀損原設籍居住之房屋,致不堪居住使用,須另行租屋,且被毀損房屋為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所有者。
- 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遭受重大傷害,符合社會救助法之特定病症,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專科醫師診斷,認定有六個月以上全日照顧需要者。
- 買受人於簽約繳款後死亡,其繼承人讓與或轉售該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或經協議變價分配,或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或依法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辦理變價分配者。
- 買受人為自然人,其於簽約繳款後,將契約權利讓與或轉售與該契約所列其他共同買受之自然人或法人。
綜上所述,符合規定得予換約出售之預售屋,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額、課徵房地合一稅。
延伸學習
- 面授課程:高普考、會計師、記帳士
- 雲端課程:財政學、公共經濟學、稅法、商業會計法、成本效益分析
- 考試用書:稅法、租稅申報實務、租稅各論、財政學、商業會計法
關鍵詞
平均地權條例、預售屋、買賣契約
刊名
施敏財稅通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