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綜合所得稅之幼兒學前及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修正(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40110

立法院於112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案,總統府並於113年1月3日公告施行,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最新規定自何時開始適用?修正內容為何?請說明之。

(作者依據最新修正之所得稅法設計)
【擬答】 最新修正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及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將自113年1月1日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修正內容如下:
(一)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 適用年齡:由5歲擴大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
  2. 金額調高: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
  3. 取消排富條款限制,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二)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 扣除方式: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符合條件者皆得適用。
  2. 調高金額: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
  3. 排富條款:
    (1)經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3)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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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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