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豪宅認定標準修正(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40221
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個人出售105年度以後取得之房地產屬於新制課稅範圍,依照房地合一稅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天內,分離申報課稅。
若出售105年以前取得之房地產,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出售舊制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出售舊制房屋,則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於113年5月合併112年度各類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採「核實認定」或「推計課稅」方式,納稅人廣為採行之「推計課稅」適用於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
「推計課稅」之計算,依據房地總成交金額區分為「收入推計」及「現值推計」兩種。財政部於2月底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除「現值推計」課稅部分,各地區「所得比率」略作調增1%~5%外,最受矚目之調整莫過於出售舊制豪宅「收入推計」之認定標準。整理111年(修正前) VS. 112年(修正後)之差異比較如下表:
各縣市 | 出售舊制豪宅之認定標準 (房地總成交總金額) |
|
---|---|---|
111年度出售者 | 112年度出售者 | |
台北市 | 7,000萬以上 | 6,000萬以上 |
新北市 | 6,000萬以上 | 4,000萬以上 |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 4,000萬以上 | 3,000萬以上 |
其他縣市 | 2,000萬以上 |
房地總成交總金額超過上述規定金額者,依據「收入推計」,反之,則採「現值推計」。以豪宅推計認定財產交易所得為例,計算如下:
(1)房地總成交金額*歸屬房屋之收入
(2)歸屬房屋之收入*17%=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額
調降舊制豪宅房地成交金額認定門檻,形同對於舊制豪宅加稅,依據內政部實價登錄數據顯示,約有2,979戶將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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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交易所得、推計課稅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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