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個人申報112年度最低稅負制之綜覽-論個人非CFC之海外所得(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40313

近年來個人海外投資頻仍,無論是購買美股、海外ETF之交易所得,或國內發行海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等收益,均屬於海外所得之一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實務應用層面,有兩處須特別留意:
其一,所稱「海外」,就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居住者而言,係指「大陸地區以外」之所得,包括:香港、澳門、美國、日本、歐洲等海外所得。

其二,「海外所得」有別於「海外資金」。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得提出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無須計算及申報個人基本稅額。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括:綜合所得淨額、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得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112年度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113年度在3,74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

申報112年度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自申報113年度所得起,未達75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問題。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所得之關係,如下圖所示。


資料來源:租稅申報實務,施敏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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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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