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敏財稅通
篇名
國內證券交易資本利得及獲配股利之租稅全覽(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40410

台股加權指數又續創新高,首先,恭喜全台灣股票市場投資人!

投資國內股票之獲利,不外乎下列兩種型態:其一,證券買賣波段交易,俗稱「賺取價差」,此即為證券交易所得,屬於資本利得性質;其二,長期存高殖利率股票或ETF,以定期獲配現金股息或股票股利,則屬於綜合所得總額中之營利所得。涉及課稅方式,又因投資者身分是個人營利事業而有所差異。茲分為四個象限,說明如下列兩張表格:

(一)出售股票資本利得-證券交易所得
稅目 個人 營利事業
所得稅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停徵綜合所得稅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低稅負制
  1. 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之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與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加計項目合計, 112年度金額總計在670萬元以下、113年度在750萬元以下者,免予申報納稅。
  2. 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1. 當年度證券(期貨)交易淨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如稱最低稅負制)課稅。
  2. 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3. 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二)獲配股利徵免規定
來源 個人獲配股利 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國內股利 【居住者】採二擇一制
  1. 合併計算、稅額抵減:股利所得合併各類所得依規定計算綜合所得稅額;股利所得之8.5%得抵減綜合所得應納稅額,但每一申報戶上限為8萬元。
    →適用於綜合所得稅率為5%、12%或20%,且申報戶股利所得低於94萬元者。
  2.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股利所得適用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另行加計綜合所得稅額合併申報。
    →適用於綜合所得稅率為30%或40%,且申報戶之股利所得大幅超過94萬元者。
【總機構在境內】
境內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非居住者】
獲配境內公司之股利,由配發股利之扣繳義務人(該營利事該負責人)就源扣繳21%稅額即可,獲配之非居住者無須再行申報納稅。
【總機構在境外】
境外營利事業(俗稱外資),獲配境內公司配發股利,由配發股利之扣繳義務人(該營利事該負責人)就源扣繳21%稅額,獲配之營利事業須再行申報納稅。
外國股利 除大陸地區外,與其他國外來源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計入海外所得,依規定列入居住者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算是否應稅。
PS.詳細計算內容,請參照113.03.13關於《個人申報112年度最低稅負制之綜覽-論個人非CFC之海外所得》一文。
  1. 獲配非CFC之國外股利收益(含被扣繳稅額),計入國內母公司所得額課稅。
  2. 被海外扣繳稅額得予扣抵,但不能超過扣抵上限。
延伸學習
關鍵詞
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股利所得
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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