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國內證券交易資本利得及獲配股利之租稅全覽(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40410
台股加權指數又續創新高,首先,恭喜全台灣股票市場投資人!
投資國內股票之獲利,不外乎下列兩種型態:其一,證券買賣波段交易,俗稱「賺取價差」,此即為證券交易所得,屬於資本利得性質;其二,長期存高殖利率股票或ETF,以定期獲配現金股息或股票股利,則屬於綜合所得總額中之營利所得。涉及課稅方式,又因投資者身分是個人或營利事業而有所差異。茲分為四個象限,說明如下列兩張表格:
(一)出售股票資本利得-證券交易所得稅目 | 個人 | 營利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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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停徵綜合所得稅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最低稅負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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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獲配股利徵免規定
來源 | 個人獲配股利 | 營利事業獲配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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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股利 | 【居住者】採二擇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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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境內】 境內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非居住者】 獲配境內公司之股利,由配發股利之扣繳義務人(該營利事該負責人)就源扣繳21%稅額即可,獲配之非居住者無須再行申報納稅。 |
【總機構在境外】 境外營利事業(俗稱外資),獲配境內公司配發股利,由配發股利之扣繳義務人(該營利事該負責人)就源扣繳21%稅額,獲配之營利事業須再行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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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股利 | 除大陸地區外,與其他國外來源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計入海外所得,依規定列入居住者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算是否應稅。
PS.詳細計算內容,請參照113.03.13關於《個人申報112年度最低稅負制之綜覽-論個人非CFC之海外所得》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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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證券交易所得、資本利得、股利所得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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