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對世界棒球經典賽奪冠之賽事或運動員捐贈之節稅效益(財稅實務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41211
中華隊在經典在世中奪得史上首座世界冠軍,過程精彩絕倫,結果振奮人心,國人普天同慶。在開心之餘,陸續傳出企業或個人對運動團隊或參賽成員之捐贈,此舉將產生利人利己之節稅效益,以捐贈人身分區分為營利事業或個人兩者,若符合運動產業條例之規定,將有全部或部分之節稅優惠,請見下述分曉。
(一)個人捐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 中央主管機關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
- 個人透過政府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運動員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
(1) 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2) 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扣除上限為該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
- 個人符合前項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金額,不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贈與總額。
(二)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26條之2)
-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1)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2)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3)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4)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5)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 營利事業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專戶之捐贈
(1)營利事業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2)營利事業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3)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2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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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節稅
刊名
施敏財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