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個人113年度出售舊制豪宅所得稅計算知多少?(財稅修法篇)
作者
施敏(張曉芬)
說明
發佈時間:20250319
個人於113年度出售舊制房地產(於104年度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俗稱「舊制」),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房屋交易所得為應稅,應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納稅。113年度計算方式如下:
一、核實認定: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二、推計課稅:
個人出售房屋,未依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標準計算其所得額。共有計算兩種方式:
(一)收入推計-舊制豪宅房屋【113年度最新修正】
個人出售房屋,未依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規定標準計算其所得額。共有計算兩種方式:
- 適用條件:取得自104年度12月13日以前之房屋,於113年度出售者,房地總成交總金額或每坪單價符合下列規定金額者:
整理112年(修正前) VS. 113年(修正後)之差異比較如下表:各縣市 出售舊制豪宅之認定標準 112年度出售者 113年度出售者 房地成交總額 房地成交總額 每坪單價 台北市 6,000萬以上 6,000萬以上 120萬以上 新北市 4,000萬以上 4,000萬以上 75萬以上 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3,000萬以上 3,000萬以上 50萬以上 其他縣市 2,000萬以上 2,200萬以上 35萬以上 所得額比率 17% 20% - 所得計算:
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歸屬房屋之收入
歸屬房屋之收入×20%=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 適用條件:
取得自104年度12月13日以前之房屋,於113年度出售者,房地總成交總金額或每坪單價未符合上表規定金額者,屬於舊制一般房屋。 - 所得計算:
房屋評定現值×座落區域所得額比率(8%~48%)=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財政部本次修正「舊制豪宅課稅標準」,除所得額比率由17%調高為20%外,亦將「豪宅」認定門檻再度調整,除延續原有「房地成交總價」門檻外,新增「每坪單價」認定標準,讓「高單價、低總價」的小豪宅無所遁形,自113年度正式納入豪宅認定範疇。依此,113年度出售舊制房地產之個人,應計入財產交易所得之金額將提高,充分體現所得稅之量能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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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出售舊制房地產、舊制豪宅、課稅
刊名
施敏財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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