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預售屋相關打炒房政策
焦點短評

在政府打炒房政策之前,房屋交易市場是預售屋市場遠優於中古屋市場,預售屋不僅銀行可貸款成數高,且自備款還可隨工程進度分期付款,甚至還有工程進度零付款的優惠支付方案,對於投資客及首購族可以較無壓力投資與購置房產,預售屋市場需求大幅增加,全臺各區的預售屋呈現供不應求情形,因此造成預售屋市場價量齊揚。熱絡的市場吸引更多投機客蜂擁而至,資金大幅湧向房地產市場,導致房市過熱,政府也因此陸續推出各項打炒房措施。

首波政府針對預售屋打炒房政策為「房地合一稅2.0」,此政策在110年7月1日上路,將預售屋交易視為不動產交易,正式將預售屋納入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亦即預售屋交易視同成屋交易,持有2年內交易就要課45%,持有2至5年交易也要課35%,但若預售屋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才出售,房地持有期間應自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此外,建商對有意願購屋者收取部分訂金,開立「購屋買賣訂購單(俗稱紅單)」,做為購屋者支付訂金的付款證明,並擁有預售屋的優先購買權。由於紅單具有價差以及可全額退訂金之特性,相當炙手可熱,因此轉賣紅單獲取暴利成為當時房地產的流量密碼。內政部響應打炒房政策,也在2021年7月1日起,禁止預售屋紅單轉讓。

財政部在111年4月6日發布預售屋交易計算成本費用調整,預售屋不以房地合一2.0規定「合約總價」來計算3%成本費用,改成須按「已付款項加上獲利」的3%作為計算可扣抵成本費用,這是為了避免投資客進行短期房地交易卻能輕鬆適用扣抵上限30萬成本費用,進而透過炒作而獲取高額報酬。舉例來說,假設陳先生購買1,000萬元的預售屋建案,已支付給建商100萬元取得預售屋承購權之後,陳先生在2年內換約轉手獲利100萬元,其費用僅有6萬(200萬×3%)。

財政部亦在同年5月26日正式發布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核釋自2021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並溯及既往從110年7月1日起預售屋紅單交易皆納入課稅,符合租稅公平之外,亦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最後,內政部在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號稱「史上最強打炒房」的《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新法規中有關預售屋規定,預售屋的買賣契約,除了賣給配偶、直系或二等親內旁系血親,或是內政部另訂經核准之後可轉售的例外原則之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

參考資料:
工商時報 納房地合一稅2.0 賣預售屋掌握三要點
題測一:個人及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應課徵何種稅?
選項:
(A) 房地合一稅
(B) 房屋稅
(C) 土地增值稅
(D) 綜合所得稅
正確答案:A
解析:
根據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之函令,個人及營利事業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依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
題測二:王先生於109年6月1日購入預售屋一間,合約價為1,000萬元,後王先生於111年5月1日轉手該預售屋,王先生已付建商200萬元,轉手價格為230萬元,試問王先生所需繳納之所得稅為何?
正確答案:應繳納房地合一稅=23.1萬×45%=10.395萬元。
解析:
王先生於111年5月1日進行預售屋換約,適用房地合一2.0,房地交易所得額為230萬-200萬=30萬元﹔費用為230萬×3%=6.9萬元﹔故稅基=30萬-6.9萬=23.1萬元﹔預售屋持有兩年內稅率為45%﹔應繳納房地合一稅=23.1萬×45%=10.395萬元。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預售屋、紅單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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